中国法院网讯 (王玉民 傅静) 机动车司机杨某在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乘车人庞某欲开门下车,却不小心把驾驶摩托车经过的女子高某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司机杨某、乘车人庞某共赔偿高某家人经济损失78万余元。
杨某(29岁)与庞某(28岁)都是河北张家口人,来北京做生意。今年8月份,杨某驾驶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搭载庞某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学门口,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时,此时庞某开启左侧后门,这时刚好高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驶来。猝不及防的高某撞在车门上摔倒,在送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庞某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下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同等责任;被撞女子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高某的父母及11岁的女儿将司机杨某、乘车人庞某以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在法庭上,杨某与庞某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现在确实没有经济基础,经济偿还能力有限,希望能够降低赔付金额。被告保险公司也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庞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发生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杨某、庞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死者高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被告杨某、庞某赔偿66万余元,共计78万余元。
【法条链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