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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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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须知
2016-03-25 16:42  

1、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者,应当按照规定申办暂住登记。凡暂住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须申领暂住证。

2、申办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育龄妇女应持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2)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内暂住地变更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离开暂住地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在我市市区整建制劳务团体实行“一证通用”的制度,即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只输变量手续,不需重新换证。

(3)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

4)办理暂住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照相,不得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不得借办理暂住证之机强制向暂住人口本人收取治安管理费。

3、暂住人口务工之前,应当与用工单位或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租房前,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依法自我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现违法犯罪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报警电话。

4、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争做文明市民。

5、办理暂住证,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凭暂住证可以享受招工、保险、住房贷款、购车挂牌、汽车驾照、子女义务教育等多项市民待遇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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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保卫处 电话 0531-86423633 0531-86522633 Email:bwc@sdc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