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 》 ,加强我院消防工作,有效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组织相结合的原则。我院消防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指导。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职员工要树立防火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各系、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前,必须到保卫、总务、财务部门办理有关防火手续并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否则,财务办公室一律不支经费。严格按消防要求施工,落实消防供水、室内外消防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三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到保卫部门办理手续,明确专人现场负责,并按规定,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四条院内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道和主要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随意改变结构,违者综治办、总务、保卫部门有权干预。
第五条院内公共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若确因工作需要,须事先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经批准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负责人后,方可存放。
第六条院内举办集会、展览、文体活动,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并在举办日的前 5 日内向保卫部门申报,保卫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2 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同时,总务部门需安排电工人员值班。(举办大型活动,按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七条图书馆、礼堂、演播厅、展厅、微机房、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八条对公共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时,禁止使用易燃建筑装饰材料。必须让有专业消防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前需将有关方案报请公安消防机关审批。竣工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非电工人员不准随意改动电路设施。要严格执行〈山东艺术学院供用电管理规定〉 o 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等。
第+条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不得损坏、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学生集中的地方要安装应急用灯。
第十一条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2 .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行政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3 .定期组织召开防火会议,研究防火工作的重要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 .发生火灾指挥扑救,领导查清原因,处理事故,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条各系、各部门主管消防工作领导人的责任如下:
1 .接受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布置的消防任务,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 .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并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
3 .对所属科、室等,要指定一人专门负责安全和防火工作,管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将安全防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岗位责任制。
4 .经常利用不同形式对教职工及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随时做好防火工作。
5 .领导本单位的义务消防员,积极开展防火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报院领导和有关部门。
6 .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查明失火原因。
1 .依照本办法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消防计划,落实防火工作,检查防火措施,对各系、各部门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2 .负责全院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监督检查部门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和管理。
3 .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4 .利用各种形式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5 .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每人都会使用消防器材。
6 .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清查火灾原因。
1 .提高警惕,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防火常识,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2 .须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工作暂停或下班、下课前,必须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4 .遇到紧急情况和火灾时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 119 " ,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十六条图书馆、礼堂、演播厅、微机房、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车库、仓库、档案室、变电室列为重点防火部位。
1 .重点防火部门要做到有防火负责人,有防火安全制度,有义务消防员,有灭火设施器材。
2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业务指导、消防监督器材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义务消防队,由校卫队负责,负责日夜巡逻,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扑救工作。
第十九条重点防火部门,建立消防小组( 3 一 5 人)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各岗位的值班人员都负有安全防火责任,应当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工作实施办法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经评比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消防工作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火警,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圈压消防栓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人员的奖惩,先由本单位提出意见,送保卫部门审核后,呈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