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院内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山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治安保卫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领导下逐级分工开展工作。其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从严,保障安全。基本任务是:防火、防盗、防特、防毒、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
(二)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卫制度,并作为考核干部、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之一。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保卫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评比。
2 .组织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教育。表彰、奖励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单位。处理违反安保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责成有关部门,排除重大不安全因素,对学院内部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组织查处。
1 .负责实施上级机关和学院制定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2 .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3 .对本部门人员的各种纠纷,采取疏导方式,防止矛盾激化。做好犯错误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
4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性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报院领导或有关部门。
5 .本部门发生案件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保卫部门,协助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6 .保管好配发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非火警不得使用。
1 .保卫部门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布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经党委、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2 .协同有关部门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法制、保密和“四防”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破案件,核实材料,报院领导和公安机关审批。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
3 .维护校内治安。检查、督促各部门治安保卫、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要害部位的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4 .协调同公安、消防部门的关系,协助当地派出所办理师生员工的户口、身份证和暂住人口管理等工作。
1 .本院师生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进入校门应佩带校徽或出示证件。
2 .外来人员进入本院一律到传达室登记,填写会客单,离开时由会见人签字交回。
4 .携带物资、器材、建筑材料出校门时须交出门证。
5 .外来机动车辆经门卫许可登记,并换取本院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入,出门时将通行证交回。通行证丢失者门卫要查清原因,并让其赔偿损失( 30 元)方可放行。出租车不得进入院内,特殊情况须经门卫许可方能进人。招生考试期间和每日晚 22 点以后禁止与本院公务、业务活动无关的大小汽车进入校内。
6 .各种车辆出入校门或在校内要慢行,行车速度进出校门限速为 5 公里/小时,院内行驶限速为 10 公里/小时。
9 .校门夜间 24 点至次日 5 点 30 分关锁。夜间对进出校门的人员及车辆要查明情况后再放行。
1 .各系、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前,必须到保卫、总务、财务部门办理有关防火手续并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一律不支经费。严格按消防要求施工,落实消防供水、室内外消防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2 .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到保卫部门办理手续,明确专人现场负责,并按规定,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3 .院内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放火道和主要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随意改变结构,违者综治办、总务、保卫部门有权干预。
4 .院内公共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若确因工作需要,须事先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经批准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负责人后,方可存放。
5 .院内举办集会、展览、文体活动,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并在举办前 5 日内向保卫部门申报,保卫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2 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同时,总务部门需安排电工人员值班。(举办大型活动,按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
6 .图书馆、礼堂、演播厅、展厅、微机房、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7 .对公共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时,禁止使用易燃建筑装饰材料。必须让有专业消防知识的人员负责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前需将有关方案报请公安消防机关审批。竣工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8 .非电工人员不准随意改动电路设施。要严格执行(山东艺术学院供电管理规定 》 。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等。
9 .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不得损坏、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学生集中的地方要安装应急灯。
10 .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1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事先做好政审工作,防止不可靠人员调入。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不准违章作业和擅离职守,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3 .对不适合在要害部门继续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建议领导和有关部门调离。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须经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4 ,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进入要害部位,外来参观学习和临时工作人员,须经部门领导核准同意,并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5 .要害部位发生事故或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排除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做好协查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1 .学生公寓的治安管理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 .严禁在室内酗酒、赌博。严禁将淫秽物品及书刊带入室内。
3 .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任何电器设备。不经批准,不得随便点蜡烛。
4 ,来访者,由值班人员登记后传呼学生出来会见。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不准留宿他人,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科领导批准。
5 .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现用现取,存折要加密码,不准随便乱扔乱放。壁橱和抽屉要锁好,严防丢失物品。
6 .非走读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经系领导批准,并报公寓管理科登记备案。
7 .爱护公物,保持卫生,离开房间时要及时关灯、锁门,带好钥匙。
1 .存放现金票证的房间要安全可靠,门窗加固并安装报警器,保险柜要指定专人负责,钥匙由管理人员随身携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严格执行银行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现金限额存内放、支票和印章分开存放。因特殊情况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必须自行安排专人看守,并报保卫部门,加强防范措施。
3 .向银行送取大宗现金时,要派专人(二人以上)专车办理。
1 .严格执行 《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确保机要文件、档案资料的安全。要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格借阅手续。发现失盗和泄密李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2 .借阅和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资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专管人员办理。
3 .废旧文件、档案、资料,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管部门按规定集中处理。 4 .非本部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文件、档案、资料保管室。
1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贵重器材的收、发、领、核制度,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2 .严禁带火种入库、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管理人员离库时要及时关窗锁门,切断电源、水源。
3 .仓库周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 .加强仓库的防护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1 .凡从本市五区行政区以外来校人员,拟住三日以上且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者应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后去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不办理临时户口者,以经查出,由派出所给予罚款处理。在我院做临时工作的人员还应持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做工证。
2 ,施工队、包工队、 40 人以上的须建立治保会, 40 人以下的须确定治安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队的治保工作。基建办公室负责以上两队、施工现场治安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并与其签定安全责任书。本院其它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各类学习班学员的治保工作,由使用、录取部门管理。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3 .各系、各部门使用的各类临时工作人员,来校工作三日内,持部门用工证明、做工证、身份证等到人事处、保卫科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和出门证,并由人事处、保卫科签字汇总交财物部门。
4 .凡来我院做临时工作的人员,不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者,财物部门不发放工资。 5 .在本院工作、学习、居住的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1 .院内公共场所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制定具体安全规章制度。
2 .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时,主办单位要事先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安排专人维持好场内外秩序。
3 .举办各种文娱活动时,不准到校外张贴广告,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能参加。
4 .禁止将机密文件、大宗现金及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带入公共场所。不准在公共场所内外哄闹,乱扔东西。
5 .教学楼、办公楼、琴楼、演播厅、礼堂等,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 .院内一切公用设施,不得随便拆除、损坏。禁止在校园内墙壁上乱写乱画,乱张贴广告。
7 .严禁赌博、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哄闹等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活动。熄灯后禁止喧闹或吹拉弹唱、打口哨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8 .严禁盗窃、骗取、敲诈勒索、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
9 .严禁私拆、私藏、毁弃、冒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品。
10 .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录像带或书刊等物品。
11 .院内办公室、教室、琴房内禁止存放大宗现金及贵重物
12 .院内办公室、教室、琴房等未经总务、保卫部门批准不准安排住人和留宿他人。
1 .院内举办的大型集会、各类文体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到保卫部门联系,并填写审批表,经对口审批后方可举办(行政、教学由院办、教务处批,党群由党办批,学生由学生处批,汇报演出等由各系批)。
2 .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3 .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共场所规定,爱护公共设施,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4 .一切文体活动不准在有碍安全或影响其它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5 .在活动手续不全或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保卫部门有权责令活动终止。
( l )模范执行治安保卫、综合治理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有突出贡献者。
( 3 )为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提供线索和协查有较大贡献者、抓获犯罪嫌疑人有较大贡献者、保卫国家财产有功者。
( 4 )奖励由单位提名,综治办或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1 )违反工作制度,擅离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公共设施遭到损失者。
( 2 )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 3 )对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制度不落实至使发生盗窃案件或酿成事故者。
( 4 )不重视消防工作,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对隐患整改不得力,酿成火险,发生火灾者。
( 6 )因违反上 述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或经济赔偿等。双方都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裁决,按责任大小分别赔偿。